浙江师范大学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激励和促进辅导员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根据《浙江师范大学辅导员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导员考核应坚持德才兼备标准,坚持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自我评价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考核工作力求公开、公正、公平,注重实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专、兼职辅导员
二、考核内容与标准第四条辅导员考核以《浙江师范大学辅导员工作条例》规定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实绩等为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素质、理论政策水平、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实绩和能力,尤其是在完成重大任务中的表现,重点是对其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的考核
三、考核程序第五条辅导员的考核以学年为单位,每学年考核一次,一般在每年的10月份进行
在辅导员做好个人述职的基础上,由学生工作部门、学院和学生共同参与考核,考核指标应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力求科学公正
1(一)自我总结:辅导员对本人一学年的工作做出全面的总结,对照《浙江师范大学辅导员工作条例》的有关要求,向所在学院党委、党总(直)支提交写实性的述职报告
(二)学生测评:占50%
各学院党委、党总(直)支通过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在广大学生中开展民主评议,掌握学生对辅导员的测评情况
参与测评的学生要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广泛性,测评时间可提前在每年六月进行
(三)学院测评:占30%
各学院党委、党总(直)支根据辅导员的实际表现和工作实绩,组织相关人员对辅导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测评
(四)学生工作部门测评:占20%
学生工作部门根据辅导员的日常工作表现对辅导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测评
(五)学校评审:学工部对学生、学院和学生工作部门的测评结果进行汇总,并将汇总结果提交学校进行联评,评选结果上报校党委审批
第六条各学院党委、党总(直)支每学期按照《浙江师范大学辅导员工作条例》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