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事局泉州市教育局文件泉人核〔2010〕15号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泉州市“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事局、教育局,各市直市属学校:为深入贯彻实施“科教兴市”战略,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建设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经研究,决定在2010年教师节期间表彰一批泉州市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在全市教育系统中(含民办学校)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近五年已获得市(地)级以上优秀教师或优秀(先进)教育工作者表彰的人员不再评选表彰。二、评选条件评选的基本条件是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树立教师的荣誉感和责任感,积极推进教育改革和实施素质教育,自觉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教学效果良好,遵纪守法,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作风正派,团结同志,专心从教,无私奉献,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师生中有一定的威信,能够充分展现新时期人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光荣形象,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近5年来年度考核有一年以上评为优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热爱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无私奉献,思想言行堪为学生表率,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二)认真完成好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有一定的开拓创新精神,在推进基础教育新课程实验等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及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三)认真刻苦钻研业务,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较大的科学价值或者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四)在学校管理、服务和学校建设方面有突出成绩。三、评选名额市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共120名(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2)。各县(区、市)教育、人事主管部门应将我市下达的名额和本县(区、市)各种表彰名额统筹考虑,认真组织推2荐评选。市直中小学、幼儿园和其他大中专院校的推荐名额由市教育局另行分配。四、评选和申报办法评选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好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认真评审,严格把关。各县(区、市)、各级各类学校要向全体教职工广泛宣传评选条件和有关规定,注意发现和推荐近三年来在实际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做到民主评选、公正推荐。推荐人选上报前,应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评选推荐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申报的方式进行。市直学校和其他大中专院校及校外教育机构等由市教育局负责组织评选推荐;各地各类学校及校外教育机构等由各县(区、市)教育局负责组织评选推荐。五、表彰办法表彰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重在精神奖励的原则。市政府将在今年教师节举行“泉州市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表彰活动,并颁发荣誉证书,由泉州市教育基金会颁发奖金。表彰名单在泉州晚报上刊登,并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宣传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先进事迹。六、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为加强领导,将组建泉州市教育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全市表彰人选的审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3室,挂靠在市教育局人事科,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区、市)也应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本地区表彰人选的推荐和审批。七、评选工作要求1、各县(区、市)要切实保证70%以上的名额评选教育教学第一线的教师,并向长期在条件艰苦的老、少、边、岛地区从教的教师倾斜;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人员,包括学校校级领导及其他职工的推荐人数,应严格控制在推荐总人数的30%以内。推荐中学、中心小学以上学校的校级领导为市级表彰的人选,该学校必须是市级以上的“先进教工之家”。2、要防止单纯用升学率或高分率为标准去评价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倾向。凡出现《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中20种师德考核“一票否决”行为之一的,不得推荐。3、各地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密切配合,严格把关,切实保证评选推荐质量。要严格坚持评选条件,严禁弄虚作假,认真履行评选推荐程序。要进一步增强评选推荐工作的透明度,推荐人选上报前应分别征求纪检(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