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村医疗救助工作意见一、基本原则(一)农村医疗救助是政府采取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对农村社会救助对象予以适当医疗救助的农村社会救济制度,是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应遵循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稳步推进,救助水平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相衔接,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农村医疗救助主要有以下对象:(一)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并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
(二)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并发给《农村低保金领权延》或《农村社会救济证》的农村特困户
(三)经县级民政部门确认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伤残军人
(四)市政府规定应予救助的其他农村贫困居民
三、救助办法及标准(一)对确定的医疗救助对象每年每人补助10元
在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市)区,资助其参加当地新型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市)区,将补助资金纳入到医疗救助资金总额中,统筹使用
(二)救助资金除资助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和对五保户按每年每人50元标准给予门诊补助外,剩余资金作为农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
(三)救助对象患有下列疾病的,可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1
患有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并进行定期血透、腹透的;2
各种恶性肿瘤;3
再生障碍性贫血和白血病;第1页共4页4
重症肝炎及并发症;5
严重心脑血管疾病住院抢救或手术治疗的;6
严重脑血栓急性发作住院抢救治疗的;7
高危孕妇住院分娩的;8
市政府确定需救助的其他重大疾病
(四)农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标准原则上按个人应承担的医药费部分(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保险赔付、社会捐赠部分)的40%予以救助,但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五)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由本人或户主持有关证件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含辖有农业人口的街道办事处,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