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留用地开发利用工作意见 为了加快村集体留用地的开发利用,促使其更好地发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村级征地返还地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由政府在统一征地时,按征地总量 10%比例留给被征用行政村集体的工业用地。 二、实施原则 在符合经济开发区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有关政策法规的前提下,遵循“集体开发、集体经营、集体分配”的原则,加快留用地的开发利用。 三、开发方式 留用地的开发利用方案,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省村民代表会议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由村级议事机构依法讨论决定。 留用地开发方式分工业标准厂房和商住两种,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各行政村因地制宜选择确定。开发项目应由村集体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管理。 四、支持鼓舞政策 按工业用地办理出让手续后开发建设标准厂房等工业性项目的: 1、鼓舞建造多层厂房,容积率提高土地出让金的缴交标准不变。 2、项目报批相关税费实行优惠。先按规定予以收缴,待项目验收合格后,除上缴部格外,其余市本级留存部分由市财政奖励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3、自开发项目投入使用起,五年内因物业出租产生的相关税收实行先预征收,后由市财政全额奖励给集体经济组织。 4、开发建设的标准厂房达 4 层及以上的,经验收合格后,参照《关于鼓舞企业改造低效厂房提高土地集约水平的实施意见》奖励标准,由市财政根据建筑面积第 4层 100 元/㎡、第 5 层及以上 200 元/㎡给予奖励。 转商住后开发建设的: 1、符合开发区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办理工业用地供地的,可参照文件精神,申请转商住用地开发利用。 未办理工业用地供地的,在补缴 204元/㎡的工业用地出让金后,可直接申请办理商住用地出让手续。 2、开发项目容积率不高于的,根据市第 5 号公告基准地价的标准缴交土地出让金;容积率高于的,须以 5 号公告基准地价为基础,对容积率修正后按标准缴交。 3、按规划开发建设的,由市财政返还村集体经济组织 65%的土地出让金,用于村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等建设及按政策规定许可开支的科目。 五、其他事项 开发区各办局要严格把关,秉公办事,加强服务和管理,切实把留用地开发好、利用好。同时,对留用地转商住的,须严格根据相关要求重新出具规划设计条件。 各行政村对留用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