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前调查工作的实践与思考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司法厅、公安厅实施的《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审前调查实施办法(试行)》,盐城市审前调查工作始于2006年10月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接受法院的委托,在检察院的监督和公安部门的协助下,对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辖区内,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具有管制、缓刑条件的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实施审前调查
市司法局经与市中院协调,按照审前调查的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在接到法院的委托调查函后,各县(市、区)司法局立即指定有管辖权的司法所,要求其迅速成立审前调查小组,开展审前调查工作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司法所(社区矫正机构)通过调查走访未成年被告人及其监护人、就读学校(工作单位)、同学(同事),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社区组织、社区居民、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派出所等方式,了解其家庭背景、个性特点、案件情况、自我认识
与此同时,基层司法所判断分析其再犯可能性,并形成调查评估报告,提出能否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罚措施的建议,经县(市、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核后,提交法院
法院则在审判过程中参考吸收评价意见,依法作出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教育矫正的公正裁判
2008年,盐城市将审前调查的范围逐步扩大到“依法有可能判处管制、缓刑等非监禁刑的”的被告人
2009年9月,盐城市还接受盐城监狱委托,首次对陈心越等17名罪犯,进行了假释前评估,对加强罪犯假释工作的衔接,提高假释对象教育矫正质量,进行了社区矫正工作前置探索
为做好假释前评估工作,各地相继建立了评估小组,注重与社区居(村)委会、公安派出所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依托居(村)委会干部和派出所管片民警等,开展情况调查
在对被调查对象情况排摸的过程中,以社区和公安派出所意见为基础,从案前表现、社区邻里关系、个人成长经历、前科劣迹情况、出狱后社会帮教条件等多个方面着手,由乡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