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贯彻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部于2000年8月颁发了第81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要求各地必须贯彻执行
一、什么是强制性标准我国目前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四级、两类
四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层次最高的是国家标准,上层次标准对下层次标准有指导和制约作用;但是最严格的应该是最下层次的标准,下层标准可以对上层标准进行补充,但不得矛盾,也不得降低上层标准的规定
例如用电安全标准中,国家标准并没要求所有用电设备都要设置漏电保护器,只是对手持式电动工具等作业条件比较危险的用电设备进行了要求,而建筑施工的行业标准要求,施工现行所有用电设备除做保护接零外,还要装设漏电保护器
行业标准是考虑了建筑施工行业的特点,露天作业,潮湿条件及人员变化等不利因素而制定的,但在全国各行各业中,建筑行业只是其中特例,如果都按最不利条件考虑就过于严格了,而行业标准是在国家标准基点上,考虑了行业特点而进行的补充
考虑了行业特点而进行的补充
同样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也是对上一级标准进行完善、补充,不能以地方特殊、企业条件差为由擅自降低上一级标准
两类:即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对推荐性标准有指导和制约的作用
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质量、安全、卫生及环保等方面的标准强制性条文
我国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是强制性与推荐性相结合的体制,这种体制显然不能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
而国外多数国家采取的是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体制,技术法规,即相当于技术管理上的法律,必须遵守的,否则就是违法,就要受到法律的处罚,而技术标准是自愿采用的,不是强制性的
我国从1988年《标准化法》颁布后,已经批准工程建设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属强制性的标就有2700多项,占全部标准的75%,强制性标准中的条文有15万多条,这样一项庞大标准既不便于记载又不便于执行,数量庞大则重点就不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