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安全监管监察的难点问题与措施当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在机构建立、人员配备、制度建设、法规健全等方面取得长足进步,监管监察的广度、深度不断延伸,成绩与效益日益为社会认同
但制约着安全监管监察水平与成效的一些难点问题仍然存在
难点问题一、综合监管职责的内涵不清,手段不明,缺乏操作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管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xx〕91号)的规定,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以及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属于职责调整中的主要内容
但综合监管职责的具体内容,如何履行等等,仍然没有明确的界定
安监部门实施综合监管缺乏必要的监管手段,综合监管的职责很难运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很难发挥应有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二、联合检查过于原则,机制不立,难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这一规定确立了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的基本原则,联合检查
除非特殊情况,自行组织也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合力,发挥联合查处的优势
但是在实际执法过程中,联合检查的这一原则由于缺乏必要的牵头部门,安监部门的综合协调职责缺乏必要的手段,又与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同级,甚至有些安全监管部门属于垂直管理,因此联合检查很难实现
各自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的,检查的信息共享机制也未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