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拖小区业委会选举大会主持词小区(大厦)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一条根据我国宪法、选举法、《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XX省物业管理条例》、《XX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小区(大厦)第届业主大会选举办法
第二条本小区(大厦)第届业主委员会由本小区(大厦)第届业主(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按业主人数且建筑面积计算
第四条每一位业主且建筑面积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
第五条本小区(大厦)推选业主委员候选人名,实行(差额、等额)实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候选人一律经代表通过,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差额、等额)实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候选人一律经代表通过,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差额选举一般按20%差额)第六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必须是热爱公益事业,道德品质好,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能认真履行业主义务、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产权人
第七条大会选举时,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方可进行选举
第八条名以上的业主(或业主代表)联名,可以推荐提名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
第九条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第十条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为无效票
第十一条候选人获得赞成票数超过应到全体业主投票人数且建筑面积的半数,始得当选
如得赞成票超过应到全体业主投票人数且建筑面积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数(即名)时,第1页共2页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当选的候选人未超过5名时,应进行补选
第十二条对选票上的候选人,业主(业主代表)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也可以弃权或另选他人
投赞成票的,在候选人姓名下方空格内打“√”或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