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火灾隐患的依据在实际工作中,上海的消防监督法律文书中把检查发现的问题分为三类,即: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存在不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筑强制性消防技术标准之处(以下简称不符合标准之处)
消防违法行为的认定依据一定是指违反消防法规,而不是消防技术标准
“存在不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筑强制性消防技术标准之处”的认定适用于建筑工程设计消防审核和验收,其依据一定是消防技术标准(包括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产品标准等),不符合标准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也转变为消防违法行为
由此可见,对于消防违法行为、不符合标准之处两个概念是清楚的,依据是明确的
而长期以来人们对火灾隐患的不同理解,常常引起人们对其认定的依据和处理的方式争议,是值得大家共同研讨的
(一)从《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角度讲,火灾隐患确定以违反消防法规为前提,这是定性的概念
目前,我们不妨肯定火灾隐患首先就是消防违法行为
如“在易燃易爆场所吸烟”,其违反了《消防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可能造成火灾,它是火灾隐患
又如某公共娱乐场所疏散通道宽度不足,违反了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九条“公共娱乐场所的疏散宽度应当符合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安全疏散的宽度指标,火灾时危害人员疏散安全,可以确定为火灾隐患
这里值的注意的是,公共娱乐场所的疏散宽度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技术标准)是消防违法行为,违反了《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但如果直接引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就是只能认定为“不符合标准之处”了
如果是仓库疏散宽度不足就不能认定是消防违法行为了
因此火灾隐患必定违反消防法规
消防违法行为不一定是火灾隐患,如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开业,这个场所可能完全符合消防要求,只是未经申报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违法行为构成火灾危害就是火灾隐患,火灾隐患逾期不改构成消防违法行为,二者有区别,又关联,在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