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审批及备案的条件、应提交的材料及备案程序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一、法律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二、实施主体吉林省通信管理局三、受理单位吉林省通信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地址:吉林省通信管理局401室,咨询电话:88928715)四、申请条件开展电子公告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二)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三)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四)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五、申请材料申请者需向吉林省通信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申请专用表(见附件),应明确申请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
(二)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
(四)提供四项制度1、版主负责制度2、软件过滤及24小时人工监看制度3、规则张贴制度4、栏目明确制度(五)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的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情况
特别应提供各BBS栏目版主的详细个人资料,并附上版主身份证清晰复印件
(六)申请单位对原信息产业部第3号令《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所采取的具体落实措施;依据上述管理规定中的第十五条的规定,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签订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