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第四章原产地规则第十条定义就本章而言:(一)水产养殖是指对从卵、鱼苗、鱼虫和鱼卵等胚胎开始,对包括鱼、软体动物、甲壳动物、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水生植物在内的水生生物的养殖
通过有序畜养、喂养或防止食肉动物掠食等方式,对饲养或生长过程加以干预,以提高产量;(二)可互换材料是指为商业目的可互换的货物或材料,其性质实质相同,仅靠视觉检查无法加以区分;(三)公认的会计原则是指缔约一方记录收入、支出、成本、资产及负债、信息披露以及编制财务报表方面公认的会计准则
上述准则既包括普遍适用的概括性指导原则,也包括详细的标准、惯例及程序;(四)材料是指组分、零件、部件、半组装件及/或实际上已构成另一货物一部分或已用于另一货物生产过程的货物;(五)非原产材料是指未满足本章规定的货物;(六)原产材料或原产货物是指根据本章规定具备原产资格的货物;(七)生产商是指从事货物生产的人;(八)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是指明确规定材料经过税则归类改变或特定的制造或加工工序,或者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或上述任何一标准的混合体的规则;(九)生产是指获得货物的方法,包括货物的种植、开采、收获、饲养、养殖、提取、采集、收集、捕获、捕捞、诱捕、狩猎、制造、生产、加工或装配;(十)“使用的”是指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花费的或消耗的
第十一条原产地标准在本协定中,从缔约一方进口的符合以下任何一项原产地要求的产品,应当视为原产货物,并应享受优惠关税减让待遇:(一)第十二条(完全获得产品)明确规定的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二)符合第十三条(区域价值成分)、第十四条(累积规则)或第十五条(特定产品规则)规定,不是在出口缔约方境内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
第十二条完全获得产品在本协定中,下列产品应视为在一方完全获得或生产:(一)在其境内收获、采摘或收集的植物1及植物产品;(二)在其境内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2;(三)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