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保障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促进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纳入水污染防治规划,统筹安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污水有效集中处理率,充分发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削减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作用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相关举报和投诉
第六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配套完善、依法运行、稳定达标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噪声控制、除臭、消毒等措施,并配套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采用脱氮除磷工艺
鼓励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尾水再生利用
第七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第八条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