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业务操作指引》(2007年12月18日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特别提示:《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本法)和新颁布的《反垄断法》一起,都是被称之为市场经济中的宪法,在市场竞争中,凡是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可以依据本法和《反垄断法》进行规制,两个法律通过规范竞争者的行为,从而最终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
如果两者产生冲突,一般应以公众利益优先
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特别提示:在2007年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反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公布之前,很多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在本法中找到明确的条文依据,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二条原则性规定进行裁判,2007年2月1日,上述司法解释生效后,以下诸多案例可以适用该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该司法解释的相关立法依据来自本条原则性规定以及民法通则的诚实信用原则
今后,如涉及司法解释没有具体明确规定的情形,仍可以援用本条规定,在没有法律或者法律适用模糊时,也可以将本条作为诉讼的请求权基础
[相关案例]关键词:口袋条款数据库案例1、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无法归类的民事法律权益都可以用本条原则性规定北京阳光数据公司诉上海霸才数据信息有限公司,争议焦点:(a)信息产品和信息服务的法律特性(b)阳光公司信息源和各交易所信息源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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