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有关问题的汇报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其管理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按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达标标准》(满分1000分,考评分数900分以上的为一级,700分至899分为二级,达到必备标准的为三级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负责一级企业的考评,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长江干线跨省航运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二级、三级企业的考评
以上部门和单位统称为主管机关
第五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本办法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达标标准》组织实施
考评包括初次考评、换证考评和附加考评
第六条主管机关应向社会公告通过考评和被撤消证书的企业
第二章考评机构和考评员第七条主管机关可指定考评机构对交通运输企业进行考评
第八条考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交通运输系统内正式批准注册的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二具备固定办公地点和必要的设备;(三具有适应考评需要的考评员及管理人员;(四建立了必要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考评机构按照主管机关为其确定的权限开展工作,第1页共5页并建立企业考评档案
第十条考评员应具有交通运输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工作经历,并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才可从事考评工作
第十一条主管机关负责考评员管理工作
考评机构应建立考评员日常管理档案,并按年度向主管机关报备
第三章考评发证第十二条申请考评的企业应向主管机关或其指定的考评机构提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