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的行为,维护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及其销售代理和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提供商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及其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以及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提供商提供服务时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为民航局)负责办理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的审批,并对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及其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以及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提供商在中国境内提供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地区管理局依据授权对本辖区内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及其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以及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提供商提供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定义:(一)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为外航)是指有权在我国和外国之间从事定期国际航空运输业务的外国航空承运人
(二)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以下简称销售代理)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取得国际航空运输客运销售代理业务资格,接受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委托,依照双方签订的委托销售代理合同,在委托业务范围内从事销售代理活动的企业法人
(三)计算机订座系统是指能够为销售代理提供包括航空承运人的航班班期时刻、座位可利用、票价和定价规则等信息的计算机系统并可通过该系统进行预订或出票
(四)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提供商(以下简称为外国系统提供商)是指能够提供前款所规定信息服务的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企业
第五条外航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据双边航空运输协议或其他有关协议,获得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