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中介机构在当前消防管理中存在的不足过去,消防机构对全社会的消防工作”无所不包”、”无所不管”;消防行政审批事项范围广、内容多、程序繁琐、效率较低、权力过于集中
防火监督提出整改意见、届时又亲自复查结果,消防审核后又自己验收,消防产品自己监督使用,这种既当”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整个消防工作的顺利进行
所以,近几年国家几次改革消防管理制度,把消防工作推向全社会,社会的消防中介机构就如此产生
这些中介机构在消防管理工作中起了一定作用,但是在机制上也存在一些问题
1、消防中介组织的成立、运行、管理缺乏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对于消防中介组织的性质、地位,开业条件、应负何种责任,则无明确规定,限制了它的发展
价格管理上不规范,不同的公司在价格上有很大差异
资质管理上不规范,作为消防中介组织所需的条件不明确,造成操作上的不规范
虽然引进消防中介机构的愿望出发点是更加完善社会的消防管理,但是目前我国的消防中介机构,在管理上还存在很大的弊端;中介机构在消防技术存在技术不够专、不够精、无法承担应有的消防中介能力的现象
再说,消防中介机构是企业,需要提供服务的单位可以自由地选择这些中介机构
在法律意识淡薄的操纵下,按照“低价胜高价汰”的原则,不管他的资力怎样,谁给我优惠的价格就用谁的,谁提的意见少就用谁的;反之,不管它存在多少不合理的地方,谁用我的就给他优惠的价格,就少提点意见和建议,只要消防部门通过审查就万事大吉了
在这样的思想下,消防中介机构也不能发挥真正的作用
2、缺乏科学的评价体系
一是消防中介组织是大多是站在中立的立场上进行客观评判的机构,但是目前,作为中介组织判断标准的科学的评价体系还不全面和完善,造成消防中介组织所做出的结论并不具有权威性,势必影响消防中介组织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