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治理规定第一条
目的为保证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及时、足额上缴,维护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地点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治理规定
适用范围公司要求全体员工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员工如因已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同类社会保险或因其它个人缘故无法参加社会保险的,需向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潍坊水务分公司辖属公司综合部负责本公司根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工程的治理以及执行,负责员工“五险一金”个人帐户的治理及预决算
参保标准1、社会保险各险种和住房公积缴纳费用的计算方法按照公司所在地标准执行,因社保基数和比例各地每年都会有所调整,详细按照各地社保局要求执行,参考标准(2012年标准)如下:A、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投保基数×18%,个人缴费=投保基数×8%;B、医疗保险:单位基数=投保基数×7%,个人缴费=投保基数×2%;C、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投保基数×2%,个人缴费=投保基数×1%;D、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投保基数×1%,个人不缴费;E、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投保基数×1%,个人不缴费;F、住房公积金:单位缴费=投保基数×10%,个人缴费=投保基数×10%
2、员工投保基数以及公积金缴费基数依照员工的合同工资确定
低于公司所在地社保最低投保基数的,按最低投保基数计算;高于当地最低投保基数的,按实际合同工资投保,但最高不得高于当地最高投保基数
参保要求1、员工“五险一金”中个人缴费部分从员工工资中代扣并由公司代缴
2、公司综合部在员工入职当月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新增/转移手续
住房公积金在员工转正次月为其办理参保手续
假设因员工个人缘故无法办理“五险一金”相关手续的,后果由个人承担
3、综合部在收到经批准的员工《离任审批表》后,为其办理“五险一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