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撤村建居工作会议上的主持词XX市民政局关于印发XX市被征地农民撤村建居工作意见的通知XX市民政局关于印发XX市被征地农民撤村建居工作意见的通知各区、县民政局:根据《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05]45号)精神,我局草拟了《XX市被征地农民撤村建居工作意见》,经市政府2005年4月29日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当地实际,遵照执行
附:XX市被征地农民撤村建居工作意见二00五年五月二十六日附:XX市被征地农民撤村建居工作意见根据村委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国务院、国家民政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我市被征地农民撤村建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撤村建居工作的原则(一)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在撤村建居过程中,要充分尊重民意,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真正使农民生活有保障,民主化程度不降低
(二)依法办事
要以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依据,严格掌握必要条件,遵守法定程序,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关系,把撤村建居工作纳入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轨道
(三)因地制宜
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充分考虑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区域特点、人文自然环境和民族习俗,尊重客观规律,把握政策尺度,因地制宜,因势利导,量力而行
(四)平稳过渡
要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进行,成熟一个村,改造一个村
既要大胆创新、勇于实践,又要审势第1页共3页度势、稳妥有序,实现组织机构、干部队伍的平衡过渡,认真仔细地做好土地管理、集体资产处置、就业安置、社会保障、呼机变更、基础设施等环节的工作
二、撤村建居的条件(一)拟撤销的村民委员会,应当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全部或大部分由国家依法征收或征用,耕地面积已无法满足村民生产生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