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财务报告一般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xx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实施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证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年度财务报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报财务报告、以及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参照年度财务报告披露有关财务信息时,应遵循本准则
第三条【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有重要影响的财务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公司均应充分披露
第四条【豁免条款】若公司有充分证据表明本准则要求披露的某些信息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其商业秘密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可向中国证监会,已经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本准则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在相关章节说明未按本准则要求进行披露的1原因
第五条【特殊行业】特殊行业公司财务报告披露另有规定的,还应当遵循其规定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特殊行业确实不适用的,公司应予以说明
第二章财务报表第1页共24页第六条【总体要求】公司应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公司不应以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不恰当的确认和计量不能通过充分披露来纠正
第七条【报表范围】本准则要求披露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第八条【报表范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提供母公司财务报表
第九条【报表格式】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中会计数据的排列应自左至右,最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