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应对我市企业欠薪逃匿问题的调研报告对欠薪逃匿追究刑责的法理探析陈景敏近年来,“欠薪逃匿”现象呈现出愈演愈烈的发展趋势,并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有关专家和政府管理层一再呼吁,希望我国刑法增设“欠薪逃匿罪”,运用刑法的强制力来治理和预防欠薪逃匿
笔者认为,在经济可能继续下滑,欠薪逃匿仍可能不断蔓延的形势下,增设“欠薪逃匿罪”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当前“欠薪逃匿”的现状及危害所谓欠薪逃匿,是指一些企业经营者通过恶意欠薪的方式来牟取非法利益,在向供应商大批量进货并低价抛售产品的同时拖欠员工工资,当无法继续实施欺诈时便故意逃匿;或因生产经营困难,管理不善,资金周转不灵,企业主长期拖欠工资无力偿还,不采取合法手段积极应对而故意逃匿
当前欠薪逃匿具有发案率较高、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危害性大等主要特点
据媒体披露,“2008年第4季度,深圳发生欠薪逃匿案件48宗,涉及金额3000万元,大大高于往年同期水平
”如深圳百灵达公司宣布关闭后,拖欠工资和经济补偿金1600万元,导致1200名工人大规模上街游行,要求政府垫付工资
但由于百灵达母公司在香港,母公司对关闭事件未做出回应,烂摊子留给了当地政府
据笔者收集到的资料,与过去欠薪逃匿大多以中小企业或家庭作坊为主相比,现在不少外资企业也存在欠薪逃匿现象
据报道,“仅青岛一地,2003年以来发生韩企非正常撤离案例206起,涉及工人2
6万人,银行贷款7亿元”
由于我国与大多数国家没有建立民事司法协助制度,跨国追债相当困难,这更使外资企业“欠薪逃匿”事件的处理难上加难
笔者认为,“欠薪逃匿”具有以下社会危害
一是进一步恶化了当前经济环境
因企业主欠薪逃匿,可能引起相关上下游企业倒闭的连锁反应,严重危害诚实守信的市场经济原则,并进一步阻碍了经济发展
二是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