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道路交通立法不能削足适履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的道路交通设施供给出现了严重的不足
针对这种情况,一些学者提出了许多改变交通状况的建议,譬如北京一位学者建议限制自行车的数量,大力发展公共交通
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应当提高购买汽车的成本,限制小汽车的发展等
所有这些建议都是为了缓解交通拥堵的压力,值得决策部门认真思考
但是,在通过加强管理解决交通问题时,我们不能削足适履,不能顾此失彼
城市的交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如果通过限制自行车来解决交通问题,可能会带来环境污染等一系列新的问题;如果通过限制小汽车来改变交通状况,又有可能导致整个城市交通效率的下降
所以,在进行决策时,不能仅仅关注民主程序,而忽视了对科学决策的要求
在涉及到这样一个技术性非常强的领域,我们的立法机关应该更多地听取专家的意见,而不是简单地以民主的程序作出规定
城市的交通发展关系到每一个市民的切身利益,应该有更多的专家以更为专业的语言为市民提供可靠的意见
任何情绪化的表态都是不足取的
如果仅仅为了讨好选民,或者仅仅是为了表现出一种关怀弱势群体的姿态,没有经过科学论证就轻率地表态,最终可能会坑害了选民
立法者的理性应该建筑在科学性基础之上,如果缺乏对专家意见的认真思考,而仅仅从自身的感受出发作出判断,其结果将会是致命的
笔者之所以作这样的议论,是因为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讨论中,仍有人在交通事故责任的分配上作文章,希望机动车的驾驶人与行人承担同样的责任
人大常委会的一些委员认为,“目前交通堵塞十分严重,很大原因是行人、自行车不遵守交通规则”
因此法律应该“明确指出,纯粹由于行人、自行车违反交通规则而引起的交通事故,驾驶员不承担责任”
这种试图通过重新划分交通事故责任的方法来舒缓交通压力的观点并不新鲜
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是否应当让违章者承担责任,而在于在已有的道路交通规则中,是否考虑到了行人和骑车人的出行权利,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