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业务会计实务处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用于出口的商品,其出口方式一般有两种:自营出口和委托出口
做好以上两种形式的会计处理,首先要正确计算应退税金(增值税、消费税)的金额;其次要明确企业获得的出口退税款的税收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21号)规定:1、企业出口物资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交增值税税金”,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贸企业自营出口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商品销售成本”,不直接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下面分别就两种出口方式的会计处理说明如下:一、自营出口方式下:例:1999年2月,兴隆外贸公司(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从某日用化妆品公司购进出口用护发品1000箱,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100万元,进项税额为17万元,货款已用银行存款支付
当月该商品已全部出口,售价为每箱150美元(当日汇率为1美元=8
2人民币),申请退税的单证齐全
该护发品的消费税税率为8%,退税率为9%
要求计算应退增值税和消费税并编制会计分录(单位:元)
(1)购进时:借:商品采购100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0贷:银行存款170000(2)商品验收入库时:借: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1000000贷:商品采购1000000(3)出口报关销售时:借:应收外汇账款1230000贷:商品销售收入——出口销售收入1230000(4)结转出口商品成本:借:商品销售成本1000000贷: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1000000(5)申报出口退税时:本环节应退增值税额=150*8
2*9%*1000=110700(元);转出增值税额=170000-110700=59300(元);本环节应退消费税额=1000000*8%=80000(元)
应退的增值税财务处理:借:应收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