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和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颁布日期】2005-08-09【实施日期】2005-08-0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支持风电发展,规范和加快风电场开发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风电场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规划建设的风电场工程项目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条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应本着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尽量使用未利用土地,少占或不占耕地,并尽量避开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依法批准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第四条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按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计算和征地
其中,非封闭管理的风电场中的风电机组用地,按照基础实际占用面积征地;风电场其它永久设施用地按照实际占地面积征地;建设施工期临时用地依法按规定办理
第五条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预审工作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建设用地单位在申请核准前要取得用地预审批准文件
用地预审申请需提交下列材料:1、建设用地预审申请表;2、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等,对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需提出补充耕地初步方案;3、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申报核准项目时,必须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建设项目
第八条风电场项目经核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申请使用土地,涉及农用地和集体土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第三章环境保护第九条风电场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风电场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由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凡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风电场工程建设项目,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征求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认真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风电规划、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都要编制环境影响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