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与困惑体制问题由于各级安全监管机构成立的时间较短,目前的安全监管体制还不能完全适应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一是安全监管机构作为政府独立部门的问题
这个问题决定了安全工作在地方政府的地位,一定程度上也决定了监管的力度
从国家来说,目前隶属于国家经贸委,但属独立党组,工作有一定的自主性
从省一级来看,有的省也隶属于经贸部门,但目前还不是独立党组
我们佳木斯市虽然名义上还是隶属于经贸委,但业务上已没有对口的上下级关系,并且还是独立党组
惟一的问题就是还不属政府的独立部门,“一把手”的任命不需要人大通过
从县一级来看,大多是二至三人,力量不强,人员不专,列在经济计划局之内,没有独立执法职能,只能委托执法,至于设备等就更谈不上
作为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我们曾多次向有关部门呼吁县级机构编制等问题,而县级机构编制数量控制权在省里
用有些县抓安全的人的话说,就是“只干活不给吃草”
这种机构布局在全国较为普遍
从这四级体制来看,明显存在“大、小、大、小”的问题,缺乏统一性
二是与煤矿监察部门职能交叉问题
作为我市这样一个只有十几个小煤矿的地方来说,尚且出现了监管职能不顺问题,作为其他以煤矿为主的地市,矛盾就可想而知了
现在看,一些省安全监管和煤矿监察部门还是“分灶吃饭”,虽然属于国家一个部门,但在工作配合上,还存在一些分歧
拿我市来说,对小煤矿的安全监管,依据《安全生产法》,小煤矿也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地方政府从属地管理的角度,应该纳入监管范围,当然也包括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实际执行起来却不是这样
对这类问题,省安全监管部门在给某地市的答复中,明确了“地面之上”属管辖范围,“地面之下”不在其中
最近,我们看到了国家局给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4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