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举报投诉处理制度举报投诉处理制度一、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消防机构对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的处理,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各类消防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X省实施办法》等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交办、谁督办,谁承办、谁落实”的原则,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理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
三、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受理范围:(一)电话、语音留言;(二)信件、电报、传真、电子邮件;(三)来人来访;(四)批转、移送
四、总队、支队设立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接待室
大队、消防科按照第二条的规定受理并处理消防违法行为案件
五、总队、支队政治部(处)为总队、支队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处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登记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事项,按照第二条的规定提出拟办意见、跟踪督办和反馈
六、总队、支队军政主官每月第二个星期二上午为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接待日
七、公安消防机构对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的处理,应当填写《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
举报、投诉人要求保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对来访人,能够当场告知是否受理的,须当场书面告知举报、投诉人;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接访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来访人
举报、投诉人匿名或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要求信访人告知姓名和联系方式,以方便具体承办人员现场走访和答复
八、支队受理的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可以批转第1页共3页所属大队、科处理,填发《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批转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转,由支队直接处理:(一)所属大队、科已经处理,再次举报、投诉的;(二)可能涉及复杂或疑难技术问题的;(三)其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对疑难、群体性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事项、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的提案、总队党委委员以上领导阅批过的消防违法行为投诉案件,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