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贪污受贿案件裁判规则81条(超强总结,纪检监察干部必备)2017-08-04思考者就受贿罪在实务裁判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我们根据《刑事审判参考》一书作了简略整理和分析,力求凸显裁判规则,为实务操作提供参考
目录贪污罪裁判要旨1-25贿罪裁判要旨(总则部分)26-43受贿罪裁判要旨(主体认定)44-53受贿罪裁判要旨(行为认定)54-74受贿罪裁判要旨(数额认定)75-79特定关系人及既遂未遂(80-81)1、国有公司负责人口头提名、非国有公司聘任管理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裁判要旨:代表国有公司在非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或受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案例索引:第446号:顾荣忠挪用公款、贪污案2、经国家机关党委研究决定任命,应认定为国家机关委派裁判要旨:党管干部是我国现行干部制度的基本原则,虽然形式上由事业单位行文任命,但实质上系受党委委派,应认定为受国家机关委派在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
案例索引:第275号:胡启能贪污案3、不动产,能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裁判要旨:贪污罪的对象不应仅仅限于动产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用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公有房屋的行为,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案例索引:第216号:于继红贪污案4、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裁判要旨:对于非法侵占公有房产的贪污行为,即使客观上尚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也可以通过其所采取的欺骗手段等行为事实,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案例索引:第216号:于继红贪污案5、贪污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裁判要旨:贪污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需结合公款的具体去向及行为人的处置意思来加以综合认定,实践中应注意排除合理怀疑,区分形式上的“侵占”行为与贪污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吞行为
案例索引:第292号:胡滋玮贪污案6、将名为国有实为个体的律所财产据为己有,不构成贪污罪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