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制度的衔接问题初探多层次医保制度要衔接什么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多层次医保制度衔接的目标是:解决重特大疾病的保障需求
事实上,多层次医保制度的性质不同,制度结构不同,资金来源、保障对象、保障范围、保障水平、运营方式、经办方式均不相同,因而,多层次医保制度相关当事人法律关系的性质、权利、义务、责任的配置均存在差异,在立法上多层次医保制度应该分属不同单行立法调整
因此,多层次医保制度衔接,实际上是不同医保法律制度的衔接
因为不同性质医保法律制度衔接的多层次,就不可能机械地在每种医保制度上进行单项衔接规范设计,而需要对多层次医保制度进行统筹规划,在界分多层次医保制度的性质、给付范围、给付水平基础上,明晰多层次医保制度的关联性,并构建专项的衔接法律制度
至于多层次医保专项衔接法律制度的表现形式,既可进行单项条例设计,也可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本体,在基本医疗保险条例中专设一章“规范”
多层次医保专门衔接法律制度的构建,需要解决围绕什么样的“衔接点和衔接构成要素”构建具体的法律规范
首先,要明确多层次医保制度“衔接点”是各种医保制度医疗服务待遇的衔接
因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广覆盖和保障全体国民的普惠性追求,以及基本医疗保险为保障对象提供的是最基本的医疗服务待遇,世界范围内,多层次医保制度医疗服务待遇的衔接,都是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为基础和核心,辐射衔接其他多层次医疗保障待遇
〔3〕其次,为了多层次医保制度待遇无缝衔接能够具有可操作性,具体衔接制度的设计还得围绕多层次医保行政主管统一、信息平台统一、经办衔接、服务待遇衔接,解决多层次医保待遇衔接的结算顺序等构成要素,具体制定操作性规范
就中国特色的多层次医保制度的衔接,还需要解决几个特别问题:一是建立两类多层次医保衔接体系
我国存在两类多层次医保体系,主要基于各自保障对象的职业特点、收入差距、资金筹集结构和待遇水平差别而设计,因此,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