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有效性审核相关制度一、排污单位的责任1、在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产权所有人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委托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运营资质证书的运行单位,并签订运行服务合同
运行合同正式签署或变更时,运行单位须将合同正式文本于1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排污单位不得损坏设施或蓄意影响设施正常运行
3、对设施运行单位进行监督,提出改进服务的建议
4、应为设施运行单位提供通行、水、电、避雷等正常运行所需的基本条件
因客观原因不能正常提供时,需提前告知运行单位,同时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配合做好相关的应急工作
5、举报设施运行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
6、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运行单位的正常工作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
7、不得将应当承担的排污法定责任转嫁给运行单位
二、运行机构的责任1、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选型、安装、运行、审查、监测质量控制、数据采集和联网传输,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
2、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并按照相关规定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3、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社会化运行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4、所有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操作和管理人员,应当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岗位培训,能正确、熟练地掌握有关仪器设施的原理、操作、使用、调试、维修和更换等技能
5、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应按照县级以上环境保护第1页共32页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每半年向其报送设施运行状况报告,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6、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应按照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人员培训、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定期比对监测、定期校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