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品种审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农作物
第二章品种审定委员会第四条农业部设立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
第五条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
委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
每届任期5年
品种审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
第六条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设主任l名,副主任1~2名
第七条品种审定委员会按作物种类设立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由9~l3人组成,设主任l名,副主任1~2名
第八条在具有生态多样性的地区,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可以在设区的市、自治州设立审定小组,承担适宜于在特定生态区域内推广应用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初审工作
各审定小组由7~l1人组成,设组长l名,副组长1~2名
第九条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会,由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各审定小组组长,办公室主任组成
第三章申请和受理第十条申请品种审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可以直接向国家品种审定委员会或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1页共5页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种子科研、坐产、经营机构代理
第十一条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以及农业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国家或省级审定,申请者可以申请国家审定或省级审定,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审定和省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