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煤矿爆破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火工品(炸药、雷管、导爆管、导爆索、导火索等以下同)在运输、保管、领用、试验、销毁、加工和使用等作业中,必须轻拿轻放,不得撞击、坠落、推拉、掷滚或敲打
第二条在炮区内及距放火工品20m以内(上风头50m以内)和操作过程中不得有明火,严禁烟火,10m以内不得有与工作无关人员逗留
加工起爆药包的地点必须距放置炸药的地点5m以外;加工好的起爆药包应放置在距炸药2m以外
雷管不充许裸露在起爆药包外
第三条爆破炸药为铵油炸药、乳化炸药、水胶炸药,如改变炸药品种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禁止使用硬化及过期炸药
第五条所有管理和使用火工品人员,必须掌握火工品性能及危险性和预防危险的办法
第六条爆破工作必须在本矿指定范围进行,如需超出指定范围进行爆破时,必须按规定格式提出书面报告,报请驻矿安监处审核后,报当地公安部门批准
第七条在大风、雷雨、大雪、浓雾等恶劣气候时禁止爆破
第八条雾天和夜间爆破时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请主管部门和总工程师批准
第九条在重要设备、建筑物、构筑物附近进行爆破时,应事先报告有关单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安监处和总工程师批准
第十条放炮工作必须在组长或指定炮区负责人指挥下进行
第十一条影响放炮的障碍物,在放炮前1-2天提出处理计划,并报矿有关部门、领导和安监处
第十二条每次放炮必须填写爆破日志,日志要清晰工整
日志应包括下列内容:1、时间、地点、气候、岩种、孔数、分几次点炮,每组数量、爆破量及爆率
2、爆破参数、每孔装药量、孔深及装药长度
3、绘制炮区平面图、每孔都必须进行编号,标明炮孔连线方式
4、火工品的品种、规格、数量
5、人员分工
6、爆破施工安全情况
7、爆破日志于次日交段备查
第十三条在矿采场内爆破时,严禁使用电雷管起爆
第二章火工品的运输及保管第一节汽车运输第十四条运送爆破材料的汽车要专用,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