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审批制度[五篇范例]排污许可证审批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XX县区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科责任人
承办人a、承办人b(股长)、评审专家、主管副局长、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一)受理范围
XX市环境保护局确定的市级及市级以下的污染源企业
(二)许可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许可:1、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2、已履行排污申报登记义务;3、排污口经规范化整治;4、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5、环保部门已核定其污染物排放数量,且申请排放量在环保部门核定的数量之内
四、申请与受理第1页共3页(一)所需材料:1、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审批表;2、污染物产生、治理和排放情况的有关说明;3、过去一年内的环境监测报告、排污申报(或环境统计表);4、污染物削减措施和效果;5、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应提交治理方案,已经完成治理任务的,应当提交验收材料;6、被责令清洁生产审核的排污单位,应提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7、环保审批或“三同时”验收相关材料
(二)受理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