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村镇医疗制度补充建议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市卫生局《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标准从的每人每年150元提高到的每人每年230元,按照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受益水平和补偿比的指导思想,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尽快惠及广大农村居民,结合我区实际,对印发《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调整补充意见》作如下调整
一、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按等级管理,执行与之相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价格》标准
二、起付线按照定点医疗机构级别不同,设立不同的起付线
一级医疗机构(含镇卫生院)50元;二级医疗机构200元;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区外医疗机构不分级别但应为非营利性)500元
三、门诊统筹补偿(不含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限于参合农民本人在户籍所在的镇级医疗机构和村卫生室就诊,其他医疗机构就诊的不予补偿
普通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村级补偿比例为90%,镇级为80%;年度每人最高补助限额50元,家庭成员可捆绑使用
四、住院补偿比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为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75%;三级以上医疗机构(区外医疗机构不分级别但应为非营利性)为60%
五、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个人支付20%,其余部分按规定纳入新农合报销费用
(l)应用χ-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χ-刀)、心脏及血管造影χ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第1页共2页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
(3)其他2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耗材
六、特殊慢性病申请及审批程序(1)患有规定的特殊慢性病病种的参合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