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公务用车配备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管理,改进公务用车控制手段和管理方式,遏制公务用车消费的过快增增长,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根据《XX省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管理办法》和XX省财政厅、公安厅、监察厅《关于严格控制公务用车配备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各机关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责和开展公务活动配备的小轿车、旅行车、越野车
公务用车配备要坚持使用国产汽车的原则
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第四条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严格实行价格、排气量“双控”
县级单位配备排气量1
8升以下(含1
8升)、价格20万元以内的工作用车;科级单位配备排气量1
8升以下(含1
8升)价格15万元以内的工作用车
因工作需要配备越野车的,应占单位的车辆编制数,其购置价格,县级单位控制在35万元以内;科级单位控制在25万元以内
旅行车的配备标准不得高于单位相应级别的越野车的控制价格
除专司接待的部门配备接待车外,其他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配备接待用车
领导干部工作调动时,不得将所配备的车辆带走
各单位新购公务用车所需资金由单位自筹解决,不得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凡拖欠职工工资的单位,原则上不得新购公务用车
各机关事业单位购置配备公务用车必须坚持排气量和价格标准的前提下,填制《XX省市县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购置申请表》,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最后有省财政厅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机关事业单位车辆实行报废更新制
对领导干部现已配备使用的符合政策规定的轿车,要继续使用;达到报废更新标准的,经逐级审批同意后,才能更换
报废后需更新的,凭车辆第1页共2页技术鉴定表和物资回收证明,按新购车辆规定办理
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内公务用车一般不得调出调入
因特殊原因,确需调出调入时,应报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办理
编制已满确需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