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人员,应当具备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一)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二)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三)乡镇统计员;(四)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中承担经常性统计任务的人员
第三条已取得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可免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申请,凭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直接从事统计工作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二)项所列人员中,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统计类专业大专、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可免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申请,直接从事统计工作
第四条国家统计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第五条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
必要时,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决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承办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有关工作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统计从业资格认第1页共6页定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取得统计从业资格:(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三)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国家实行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时间为每年九月份的第三个星期日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科目为
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统计法基础知识
第九条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统计类专业大专、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免于参加统计从业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