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事故调查处理与报告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一、事故报告(一)事故等级划分的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4个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事故报告的规定《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事故报告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第1页共11页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查院我: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到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3、一般事故上报设区的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上述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时间不超过2小时。(三)事故报告的类型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安监总厅字[2005]56号)的规定,事故报告分为事故快报和事故统计月报。1、事故快报(1)事故快报的范围事故快报的范围主要包括:工矿商贸企业伤亡事故;火灾、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民航飞行、农用机械和渔业船舶伤亡事故;以及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和重特大未遂伤亡事故。其中,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和重特大未遂伤亡事故是指:1)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受伤(中毒、灼伤及其他伤害)。2)造成10人被困或下落不明,涉险50人以上的重特大未遂伤亡事故。3)紧急疏散人员100人以上(含100人),住院观察50人以上(含50人)。第2页共11页4)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饮用水源、湖泊、河流、水库、空气)。5)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车站、码头、港口、机场、人员密集场所、水利设施、军事设施、核设施、危化品库、油汽车站等)。6)大面积火灾事故,人员密集和重要场所事故,严重爆炸事故。7)轮船翻沉、列车脱轨、城市地铁、轨道交通及民航飞行事故。8)建筑物大面积坍塌,在型水利,电力设施事故,海上石油钻井平台垮塌倾覆事故。9)涉及外宾、重要人员伤亡事故。10)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2)事故快报的时限接到事故信息后,应按照以下规定报告1)一交死亡(遇险)10人以上(含10人)或社会影响重大的各类事故发生后要在6小时内逐级报告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调度统计机构。2)一次死亡(遇险)3-9人的各类事故发生后要在12小时内逐级报告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调度统计机构。3)一次死亡1-2人的各类事故发生后要在24小时内逐级报告至省(区、市)安全监管部门调度统计机构。4)煤矿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