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的弊端与改革内容提要
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它能够及时、彻底地解决民事权益争议,提高办案效率,减少诉讼成本
调解也是目前我国法院运用的最多的一种处理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
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进行,现行调解制度日益暴露出它的局限性和诸多弊端
本文分析了现行调解制度的弊端,并就如何对其进行改革略陈管见
法院调解,亦称诉讼调解,它是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
法院调解具有特殊的司法救济价值
首先,它能够及时、彻底地解决民事权益争议,保持双方当事人的团结与合作;其次,它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和法院负担;再次,它有利于增强当事人和群众的法制观念,预防纠纷,减少诉讼
因此其广泛地在民事审判实践中适用,并为日本、德国、美国、英国等国家所推崇(有的国家称之为诉讼和解)
调解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具有重要地位,早在抗日战争时期,马锡五审判方式就确立了“调解为主”的方针,后历经了六十多年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具有浓郁的中国特色,在国际上被誉为“东方经验”
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半数以上是以调解方式结案,是法院运用的最多的一种处理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
它对于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曾经发挥了巨大作用
但由于我国曾经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制度以及对法治的相对忽视,法院调解制度也不可避免地打上了计划经济的烙印,具有强烈的职权主义特点
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进行,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和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法院调解制度在实践中日益暴露出它的局限性和诸多弊端,严重阻碍了其作用的发挥
现行民事调解制度的弊端一、调解必须在“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
《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第1页共8页调解”,因此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