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特困户认定及补助制度为加快我区棚户区改造步伐,本着最大限度照顾棚户区内困难群众的精神,根据《*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机构棚户区改造特困户(以下简称特困户)的认定工作,由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棚改办)牵头,成立由区公安、民政、残联、房管、卫生、监察等部门和辖区办事处、*镇政府负责同志组成的工作小组,共同负责认定与补偿工作
二、认定的原则及标准(一)特困户的认定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特困户的认定工作及有关优惠政策的适用,仅限于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
(三)特困户的认定条件
1、特困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为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2)没有住房或每户住房面积不足45平方米;(3)家庭成员未享受过无偿分房、集资建房、自建公助等形式的住房补贴政策;2、特困户必须具备下列特殊条件之一:(1)只靠低保金维持生活,无其他收入来源的家庭;(2)家庭成员中有人患有卫生部门规定的“十种大病”之一,且无力支付治疗费的;(3)家庭成员中有人存在身体残疾或智力残障,且无劳动能力的;131132(4)孤独人员家庭;(5)以低保金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并且供养一名以上大学生就学的家庭;(6)民政部门规定的重点优抚对象;(四)认定特困户需由本人向辖区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申第1页共3页请,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低保证;2、户口簿;3、房屋所有权证;4、住房情况证明(有单位的由单位出具,没有单位的由辖区办事处或镇政府出具);5、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五)经辖区办事处、镇政府初审合格的特困户,报区棚改办复审,由区棚改办组织特困户认定工作小组成员共同调查核实
(六)经区棚改办复审合格的特困户名单在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区棚改办签发特困户认定书,并据此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三、优惠政策(一)对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