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党政领导离任工作交接制度县党政领导离任工作交接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明确领导干部任期责任,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保持干部在任期届满或任期内调任、转任、免职、退休、辞职以及其他原因不再担任本单位领导职务后工作的延续性
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本办法实行工作交接的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全县各乡(镇)县直机关的正、副科级干部,企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
第三条领导干部在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事项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书面办理离任工作交接手续
第四条领导干部离任工作交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任期内已发生尚未处理或尚未处理完毕的各项工作;(二)任期内已立项或已开工建设的重点工程项目情况;(三)任期内承包、租赁、合作、抵押、担保等事项的合同、协议及其变更的书面材料;(四)任期内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招投标文件、工程的概(预)算及其调整和变更、工程价款结算、工程决算、工程竣工验收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书面材料;(五)任职期间任职期内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和诉讼事项;(六)个人保管和使用的公共财物;(七)其它需要说明的公务事项
第五条在执行公务中对暂时不能完成的公务,应逐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六条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在离任领导干部与接任领导干部之间进行
党政主要领导的交接,由县委组织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派人监证
其他副职的交接,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监交
正、副职领导干部移交必须填写《县党政领导干部第1页共2页离任工作事项移交书》,认真办理书面交接手续,经离任领导、接任领导和监证人员签字后,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备案
第七条交接手续必须在领导干部离任前办理
一般应在接到调离通知十五天内办理,离任领导必须在实施移交之日前组织有关人员做好相关事项的清理、造册等工作,准备好移交事项的书面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