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章的经济分析(2)三、行政规章立法寻租1
寻租与立法在经济学界,“寻租”又称“直接的非生产性寻利”(dup)
寻租活动就是非生产性追求利益的行为,是利用行政和法律的手段阻碍生产要素在不同产业之间自由流动和自由竞争的办法来维护或攫取既得利益的行为
“租金”是政府干预的结果,行政主体可能是利用行政权力进行寻租的一方,利益集团常通过对行政部门的社会性接触和规章制定听证会制度或秘密渠道来实现自己的利益
国会立法寻租被称为“淘金峡谷的战斗”,“它越来越从国会的门厅转向(行政)机构的走廊”,亦被称为“走廊上的活动”
〔17〕寻租是“看不见的脚”对市场平等原则的践踏
在寻租活动中,受到损失的是消费者和不成功的寻租者以及公共利益、国家利益
在旧中国,典型的行政立法寻租存在于官僚资本家之中
例如:孔祥熙之子孔令侃掌管的中央信托局为整垮民族资本,采用高层次的“寻租”手段,通过其父“运动”了蒋介石,于1939年9月颁布了《全国猪鬃统销办法》
新办法与旧办法有两处重大变动:原来规定经营猪鬃必须由中信局委托,现改为向贸易委员会登记;原来规定私商收购的猪鬃应售与中信局,现改为可以自行收购、加工、售与贸易委员会
这个新规定,实际上取消了孔令侃的统购统销的“专利”〔18〕
目前,我国尚未有新闻机构披露行政规章立法寻租现象,倒是有篇小说〔19〕描写的故事值得注意:在市场竞相生产助力车时,某市交通管理局下达禁令,禁止助力车通行,目的是维持交通铁序
港商陈遇花钱买通交管局,推迟出台管理办法,赢得了时间,又转入其他未管制的城市生产
某国有企业因不知此行政规章而使运作中的转产助力车改革失败,全体职工重新陷入生活困境
我国当前的行政寻租高密区是“管钱管物的部门最为活跃”
有学者指出:政府部门立法热、法规相对过剩,原因之一是存在着政府部门利益的寻租因素,以“行政管理向法律管理转变”之名,使本属市场机制的行为纳入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