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盐业系统主要负责人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食盐专营工作,提高全行业的经营业绩和经营管理水平,按照食盐专营工作要求,结合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等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要负责人业绩考核的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正、公平的科学原则
2、促进改革和创新原则
3、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4、绩效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各市盐业公司(局)(含所属县公司及对外投资的全资、控股公司),考核责任人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根据现阶段行业管理的特点,以年度经营管理目标任务为基础,以经营业绩考核为主,以公历年为考核期限
第五条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和企业相关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六条企业主要负责人业绩考核采取省公司下达年度考核目标、省公司总经理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指标体系第七条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定性指标
(一)基本指标企业的销售收入、利润总额(二)分类指标设四项指标
其中食盐购进计划、食盐销售计划为必报指标指标值以省公司(局)下达计划为准
另两项指标由企业在省公司(局)提供的备选指标中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两项作为考核指标(分类指标备选项见附件一)
第八条年度企业主要负责人业绩考核目标值按下列程序确定:(一)预报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
每年第四季度,各企业负责人按照省公司(局)年度相关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省公司(局)
1、销售收入、利润总额考核目标建议值应不低于基本目标值
销售收入基本目标值原则上以本企业上年实际并结合行业平均发展水平等来确定,利润总额基本目标值以企业前三年完成平均值确定
2、自选的二项分类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