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尔乡寄宿生生活费管理制度生活费管理制度为促进教育公平,确保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制学生(以下简称寄宿生)顺利接受义务教育,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工作,根据《XX县区教育局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生活费补助对象为在农村(崇尔乡享受低保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
辐射半径在2
5公里之内的学生原则上不予享受
第二条寄宿生在校期间生活费的基本补助标准按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核拨的标准执行
第三条遵照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在每学年秋季学期初对补助对象评审一次,以后每月按学生的实际变动情况进行调整
补助对象的界定标准和办法: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寄宿生;因天灾人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家庭的寄宿生;父母因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寄宿生;父母离异或丧父、丧母等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寄宿生;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寄宿生
同时,对革命烈士子女、独生子女、少数民族家庭子女等给予优先照顾
第四条评定程序:(一)学校通过有效途径公布生活费补助信息,包括补助政策、补助名额、申请程序等
(二)学校组织符合补助条件并希望获得补助的寄宿生填写申请书
申请书内容主要包括:学生基本情况、学生家庭基本情况、申请补助的理由等
(三)学校将初审结果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四)公示无异议后,学校组织受助寄宿生填写个人申请登记表(格式见附件1),建立受助寄宿生档案,并将受助寄宿生名单(格式见附件2)及评审公示情况上报县教育局
补助对象的初审、公示、报批、审定和批复工作应在秋季第1页共8页学期开学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五条学校按照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的受助寄宿生名单,将每月生活费补助资金及时足额一次性充值到学生的饭卡上;寄宿生生活费发放花名册一式三份经受助寄宿生本人签字后,报县级教育局财务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