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城市考核监督管理制度一、申报申报城市必须是省(自治区)级卫生城市,同时具备以下10个基本条件,可向省、自治区爱卫会提出申请
10个基本条件是:1、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2、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50%;3、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绿地率≥3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7
5平方米;4、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70%;5、鼠、蚊、蝇、蟑螂有三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一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6、有本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法规或规范性文件;7、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8、近两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9、近两年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10、本市居民对卫生状况的满意率≥90%
在省、自治区爱卫会的帮助指导下,申报城市经过一个时期的努力,各项指标均已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城市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基本形成,省、自治区爱卫会方可向全国爱卫会推荐
推荐材料包括申报城市创建工作总结、各种技术资料和省、自治区爱卫会推荐意见
二、评审为了客观、公正地做好国家卫生城市评审工作,增加透明度,申报城市的评审工作委托国家卫生城市评审委员会负责
国家卫生城市评审委员会由卫生、建设、环保等全国爱卫会有关成员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组成,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国家卫生城市评审委员会下设东北、华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等6个国家卫生城市评审组,每个评审组由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负责人组成,评审组负责人每年轮流担任
国家卫生城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具体负责评审的组织、协调工作
评第1页共3页审程序如下:1、调研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接到有关省、自治区爱卫会对申报城市的推荐申请后,将委托该城市所在地区以外的1个国家卫生城市评审组,在接到推荐申请后1个月内组织调研
调研采取暗访的方式进行
调研结果应形成书面意见
2、考核鉴定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