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首席法律顾问规章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市人民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建立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制度,设政府首席法律顾问
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参与行政管理,受政府及其行政首长委托处理政府法律事务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公共利益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在市政府行政首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为市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其论证工作;对由政府负责人签署的市政府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附署;(二)受市长委托签署有关法律文书或者代理政府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三)受市政府委托,参与或者协调政府投资、采购的合同谈判和经济贸易谈判;草拟、修改、审核或者受市长委托签署以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件;(四)受市政府指派对所辖区域内发生的有一定影响的涉法事件,进行调查或者协调处理;(五)受市政府指派处理市属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重大涉法事务;(六)协调市政府各部门涉及法律事务的工作和政府执法部门之间因职责不清引起的行政执法争议;(七)指导和监督下级政府法律顾问和政府公职律师工作;(八)承办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它法律事务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首席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第1页共4页(一)对政府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可以列席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其他相关会议;(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政府文件、资料,向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情况;(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首长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政府工作规则,恪守职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