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对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的稽查办法(行政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有序高效进行,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XX省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和《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稽察的重大建设项目范围:(一)全部或部分使用各级政府投资的项目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市人民政府担保融资的项目
(三)市人民政府授权稽察的项目
(四)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授权稽察的项目
第三条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下称稽察办)具体承担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配备三名正科级稽察特派员
各旗区也应明确相应履行重大项目稽察职责的机构
第五条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市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六条稽察人员开展工作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稽察人员执行公务,各级各有关部门及其它相关单位应积极协助稽察工作
第七条稽察办的主要职责:(一)监督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监督被稽查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基本建设程序
(二)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工程质量和进度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三)检查被稽察单位财务会计资料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第1页共3页其它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对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五)参加重大建设项目的可研、初步设计审查会议,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及竣工验收等活动,并进行监督
(六)配合国家、自治区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跟踪监督存在问题的重大建设项目整改情况
第八条稽察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