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
本条例所称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遵循国家保护、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保障和方便消费者行使权利
第四条有关国家机关和行业协会在制定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法规、规章、政策和行业规则时,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不得作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办公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卫生、价格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依法成立的消费者组织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依法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
第八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督促本行业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九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第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了解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及交易条件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商品的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