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理论与技术1
安全生产监管(监督)机关的主要职责安全生产监管(监督)机关的主要职权是:(1)监督检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2)监督检查企业改善劳动条件计划的实施及安全经费的使用情况;(3)参加新建企业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鉴定;(4)检查企业单位的安全卫生状况,发现危及职工安全健康的重大隐患,应及时向企业发出《安全生产监督指令书》,限期消除隐患,逾期不改的,可令其停止作业,进行整顿;(5)参加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如发生意见分歧时,由安全生产监督机关提出结论性意见,如仍有不同意见,应报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机关裁定;(6)开展安全卫生宣传和技术培训,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并按国家规定颁发合格证;(7)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单位及责任者有权给予处罚,对实现安全生产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安全生产监管(监督)机构的权力义务《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行使以下职权:①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②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③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④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