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隐患认定之我见在消防管理工作中,我们把违反消防法规、可能造成火灾危害的行为、现象,称之为火灾隐患
火灾隐患一般有三类情形,一是增加了发生火灾的危险性,二是火灾时会增加对人身、财产的危害,三是火灾时会严重影响灭火救援行动
由于火灾隐患的危害程度不尽等同,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还将违法行为危害程度大的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将存在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可能造成火灾危害的,确定为火灾隐患,将存在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火灾如此频繁的发生,原因虽是多方面的,但准确认定火灾隐患并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消除是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基本手段之一
那么,如何认定火灾隐患,笔者认为,概括起来一般不外乎有以下六个方面的因素:一、物质的理化性质与数量物质的理化性质是构成火灾隐患的第一个要素
要认定火灾隐患,首先要知道检查场所储存、加工、生产或者使用物质的火灾危险性
例如检查一个化工厂,首先必须弄清该厂使用的原材料及产成品的危险性,如闪点、自燃点、爆炸极限、蒸气比重等
在检查易产生易燃、可燃气体(或蒸气)的车间时,应根据可燃、易燃气体的比重大小检查通风口设置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可燃、易燃气体积集的死角
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运输场所进行检查时,应看性质不同或相互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质是否存在混存混运现象等
在认定火灾隐患时,除考虑物质的理化性质外,还要考虑物质的量
同种物质,由于量的多少不同,其危险性或火灾危害后果也不同
量多可能构成火灾隐患,而量少的就不构成火灾隐患
例如,吸烟的人购买一小罐(300ml)丁烷气放在家里的阴凉处,为打火机备用,就不应该认定其构成火灾隐患;假如用一个50L的塑料桶装满汽油放在家里,则应认定为火灾隐患
性质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品同库混存现象,就是火灾隐患,但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