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概况1前言我国目前共有压力管道约67万km,其中工业管道20万km,公用管道约10万km,长输管道7万km(美国48万km,俄罗斯30万km),集输管道约30万km
压力管道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一旦发生爆炸或泄漏,不但影响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往往并发火灾,中毒等灾难性事故,如1996年2月18日,江苏省扬州市南门街一居民楼,因煤气管道泄露发生爆炸,造成19人死亡,6人受伤
20xx年1月20日,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位于四川省仁寿县的富加输气站发生一起压力管道爆炸特大事故,造成10人死亡,50人受伤
随着我国压力管道数量的迅猛增加、使用范围的日益扩大和老旧管道使用年限的增长,压力管道的安全问题越来越突出地暴露出来,亟需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督管理
2实施压力管道安全监察的法律依据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三定”规定,国家质检部门实施压力管道安全监督管理
其具体依据是:(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20xx年1月国家质检总局依法制定了特种设备目录,并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颁布执行(见国家质检总局国质检锅[20xx]31号)
该目录明确压力管道包括工业管道、公用管道、长输(油气)管道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条,将压力管道与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一同纳入特种设备范围,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安全监察,该条例第八十八条对压力管道的含义作了详细的表述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49项规定,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等行政许可项目,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实施
(4)《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