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资考核〔2008〕105号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属企业:《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经修订并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皖国资考核〔2005〕152号)同时作废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省属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由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
第三条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考核原则
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分类考核原则
按照企业所处的行业、资产经营的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考核与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原则
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第二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第五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六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由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当年净利润组成
(一)基本指标包括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净利润中不含少数股东损益)和增加值
利润总额和净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