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劳动监察为我维权的报告5篇请求劳动监察为我维权的报告XX县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我叫谢小明,于2013年8月28日进入被申诉人湖南远通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通公司)工作的,在2014年10月26日提出辞职,期间的工作大致如下:1、远通公司没有依法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为我购买任何保险(后于2014年5月份买了一份工伤保险,此保险也只是听公司其他员工所说,未去核实)。2、双方只是口头约定基本工资为2013年5000元/月,2014年为6000元/月,每月休息4天,可自行安排,每天8小时制,加班按6小时当作一个工作日算;另外每卖出一台机器提取机器款项的0.5%当作奖金(也可说提成),月结;而远通公司却总是以机器款未收到为由,经常性不发放奖金,并于2014年10月29日之前拒发9月份的基本工资6000元及加班费38元,共6038元,鉴于此,我特向远通公司法人代表周作护申请辞职,而其却以未签《保密合同》为由拒发工资。远通公司既没有按照《工资支付条例》之规定及时支付基本工资及加班费,也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及时支付补偿金。综上所述,被申诉人周作护的相应违法行为已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今特依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劳动局提起诉讼,现请求:1、裁决被申诉人周作护支付拖欠的基本工资及加班费11408元(含9月份和10月份)2、裁决被申诉人周作护支付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需补偿的双倍工资:6000x2=12000元3、裁决被申诉人周作护支付经济补偿:6000x1.5=9000元申诉人:谢小明2014年10月29日第1页共1页